尼日尔入境法
2015-08-18 17:11
 

  外国人进入尼日尔国境及在尼居留法律法规

  最高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元首根据:

  1974年4月15日公告;

  1974年4月22日第74-01号法令(其中第4、5项条款经1983年1月24日第83-04号法令修订);

  1981年10月29日第81-40号关于外国人进入尼日尔国境及在尼居留的法令;

  1985年9月23日第85-127/PCMS号关于内阁重组的法令;

  1974年5月31日第74-114/PCMS/MAE/C号关于外交合作部长职权规定的法令;

  1981年10月29日第81-191/PCMS/MI/MAE/C号关于外国人入境及在尼居留条件规定的法令;

  1984年8月23日第84-133/PCMS/MI号关于内政部长职权规定的法令;

  1984年8月23日第84-134/PCMS/MI号关于内政部改组的法令;

  部长会议颁布如下法令: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此法令适用于外国人进入尼日尔国境及在尼居留法令第9、10条中所定义的外国人。

  第二章 入境

  第2条 所有外国人须持已签注尼日尔签证的本国护照或其他等效旅行证件和疫苗接种国际证书才能入境。疫苗接种证书的颁发条件由内政部长和公共卫生部长联合决议规定。

  外国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以作为其回国担保:

  1. 一张实名的、不可转让的、有效期一年的联程或往返交通票;

  2. 一份由所在国财政部门开具的寄存金收据,金额须高于或等于回程交通票价值;

  3. 所在国承认的银行机构证明,以担保在当事人自身无法承担的情况下负担其遣返费用;

  第3条 同尼日尔签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侨民,按照协议规定可免办签证入境。

  本条所指外国侨民须按照第2条第一段中的规定完成手续。在尼日尔居留期间被驱逐出境的、不允许居留的或者撤销居留资格的外国侨民将被禁止在尼居留。

  第4条 乘飞机过境尼日尔且在转机期间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

  第5条 与尼日尔签有互惠协定的邻国的侨民,可免护照和签证在尼国境附近通行,但须携带其本国身份证或其他等效资料。

  第6条 签证须在尼日尔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申请。

  特殊情况下经内政部长批准,可在边检站(机场)申请。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 署名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 两张正面、免冠、规格为4x4cm的近期清晰照片。

  此外还须支付签证费,费率由财政部长和外交部长联合决议规定。

  第7条 非移民外国人(1981年10月29日第81-40号法令第9条中所定义)以及与尼日尔签有互惠协议的国家的侨民可免除第6条所提签证费,并在签证上批注免费。

  第8条 签证上注有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第9条 如外国人乘自有交通工具经陆路或水路入境,除第2条所规定的材料外,根据1965年5月15日第65-015号关于陆地机动交通工具的保险及后续法令规定,还须出示一份保险单,以担保在尼境内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这份保险单的期限与外国人在尼居留的时间一致,经尼政府批准由国际公司签发。

  第三章 居留

  第10条 在政府工作人员要求时,所有外国人须能够出示其被批准在尼居留所提交的材料。

  第11条 所有年满15岁的外国人须到住地附近的警察局申办居留证。应在入境三个月内、年满15岁后的90天内或失去尼日尔国籍后90天内提出申请。

  1981年10月29日第81-40号关于外国人进入尼日尔国境及在尼居留的法令第9条中所指的非移民外国人可免办居留证,将为其签发可代替居留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签证。

  第12条 尚未被允许在尼居留并正在申请居留证的外国人须提供第2条中所规定的材料,以证明其为合法入境。

  还须出示由尼日尔当地医生开具的健康状况证明书。证明书内容由公共卫生部长联合决议规定。

  第13条 来尼从事特定职业的外国人,如从事有偿工作,须持有劳动部有关部门要求的劳动合同或其出具的许可证;如从事无偿工作,须持有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

  第14条 来尼学习的学生还须出示一份学院、公立学校或合法成立的私立学校出具的登记或注册凭证,以办理居留证。

  第15条 来尼旅游的外国人须签署一份保证未经批准不从事任何职业活动的承诺书。

  第16条 在第14、15条所列情况下,如外国人为学生或游客,如其不打算从事职业活动,须证明其有足够的生活费用。

  第17条 居留证只有在外国人符合其对收入或职业活动的要求时才能更换。

  第二次申请更换居留证时须提供第12条第2段中规定开具的健康状况证明书(以后每四年)。更换申请须由当事人在居留证到期之前的最后一个季度提出。

  第18条 如持有者被驱逐出境,居留证将被收回。如持有者被证实无合法理由离开尼日尔超过6个月,或超过3个月未工作也无收入,也会被收回居留证。此外,如被证实以虚假信息、证件或资料办理的居留证将被收回且可能遭刑事起诉。

  第19条 申请时外国人须再次提交4张正面、免冠、4X4cm的近期清晰照片。

  须以书面形式说明个人情况,必要时须提供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子女的信息。此外,还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近三个月的第3号犯罪记录证明。

  外国人随后须缴纳居留证签发特别费用,按照有关公约或法律可免除费用的除外。

  第20条 通过申请的外国人会被签发一张临时收据,上面附有签发部门的签名、申请提交处警局的印章。这张收据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居留证在这期间没有办理完成,将会签发收据的副本以避免其被吊销。

  不论任何情况,居留证一经交付该收据将被收回。

  第21条 居留证由国家安全总局编制,有效期2年,可更换。

  居留证上贴有持有人盖戳的照片,注明有居留证的签发依据为当事人的护照或者等效旅行证件。

  外国人申请更换居留证须缴纳相应税费,有关公约或法律规定可免缴费用的除外。

  第22条 居留证的签发或更换费率已依法作出规定。

  第23条 旅馆主人、房屋的房东或出租人、营地或拟用于挂车停靠场地的事实或法律负责人,都须按照1981年10月29日第81-40号法令第15条中的规定,要求外国人抵达后立即填写警方个人登记卡并签字,尤其须填写以下信息:

  - 姓名;

  - 出生日期和地点;

  - 国籍;

  - 国外常住地;

  - 居留目的;

  - 未满15周岁的儿童信息与父母一方的填写在一起。

  填写完整的登记卡在当天或第二天提交给警局。

  此外,上述人员还须持有一本由当地警局编号并签名的登记簿。此登记簿须注明有以上信息和外国人到达及离开的日期且不得有空白和涂抹。每周须将登记簿交给当地签发的警局。

  第24条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即使是免费收留,也须根据外国人进入尼日尔国境及在尼居留的法令第15条规定,在外国人到达后的48小时内,向当地警局提交声明。这份声明须注明姓名、完整的个人情况以及居留证号码和签发日期(如没有,提供护照或旅行证的号码、签发日期和地点),必要时还须提供不满15周岁儿童的姓名和出生日期。此外,声明还须包含房东的姓名和在尼日尔的地址。

  第25条 任何居留证持有者的有效和常住地如有更换,即使是在同一个区的不同地点或在市中心的不同居住区内更换,也须在更换前向当地警局提交声明,并在更换后8日内告知警局其新地址。

  第26条 任何居留证持有者离开尼日尔,如其离开时间不超过6个月,须将居留证暂时寄存到当地警局;将会向其开具寄存证明(一式两份),在出境时提交给边检站警局。

  如永久离开或离开时间超过6个月,居留证将被收回,将为其开具上段中所述的证明。

  第27条 外国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错过了申请或更换居留证的规定期限,将受到四千(4000)到五万(50000)西非法郎的罚款;还有可能会被处以不超过15天的监禁或行政处罚。

  不符合第26条规定的外国人也可能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28条 特殊情况下,内政部长可自行或根据外交部长的请求,免除申请居留证的外国人提交健康状况证明。

  第四章 通行

  第29条 除第18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外国人可在尼日尔境内自由居留和往来。

  但是,内政部可通过决议规定外国人在未提前获当地省长批准的情况下,从决议发布之日起不得前往或定居在某些省、区。

  为这些地区签发的居留证会附有特殊标注以使其在这些省或地区有效。

  第30条 如外国人因其态度或履历须受到特别监视的,内政部可禁止其定居于一个或一些省。

  同样情况下,省长可在其管辖范围内将当事人居留证的地域有效性缩小至区或区内的一个或几个居住区。当事人的居留证将会附注上内政部长或省长的决定。

  上段中所指的外国人在未获得警局签发的安全通行证或当地宪兵队看护的情况下不得离开其居留证规定的有效区域。

  第五章 拒绝入境和驱逐出境

  第31条 所有未提供本法第2条规定材料中任何一样的外国人,其入境尼日尔所经过的边检站警察将根据1981年10月29日第81-40号法令第4条规定拒绝其入境。

  经内政部长决议决定,将在其护照或旅行证上贴上拒绝入境的特别标识。

  必要时,其返程交通费由将其运送至尼日尔的承运人负担。

  第32条 外国人进入尼日尔国境及在尼居留法令第16条规定,驱逐出境决议通知须根据当地警局的要求发出。简要注明原因的通知单将发送给当事人。

  必要时,驱逐出境决议可原样收回。

  第33条 紧急情况下,或明确证实该外国人的存在对公共秩序或公共声誉产生威胁时,可不按第32条规定程序处理。

  第34条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将自行承担其交通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35条 内政部长、国防部长、外交合作部长、财政部长、司法部长、旅游部长、公共安全部长和劳动部长对本法负责,此法律将废除并代替1981年10月29日第81-191/PCMS/MI/MAE/C号法令,并将发布于尼日尔共和国官方日报上。

  1981年6月18日,尼亚美

  赛义尼·孔切少将签署

    (仅供参考)
推荐给朋友: